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创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监事、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钱款的,应当退还并赔偿损失。发生此类事宜,由监事会负责进行处理,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年对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有关人员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销毁会计赁证。
第四十条 本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进行内部或对外集资。捐赠方、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及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法定代表人和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变更,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面向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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